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會計師應拒絕接受代理或繼續代理:
一、委託人不提供必要之帳簿文據憑證或關係文件者。
二、委託人意圖為不實不當之申報、簽證、鑑定或報告者。
三、其他因委託人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為公正翔實之簽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