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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菸產製工廠之製程及品質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原材料管制:
(一)應建立原材料品質管制表單,內容包括原材料來源、日期、數量及品質說明等,並據以執行原材料之驗收作業。
(二)原材料進貨時,應經驗收程序,驗收不合格者,應明確標示不合格,並適當區隔管制,以免遭誤用。
(三)原材料之暫存,應避免半成品或成品產生污染,並依原材料之特性,貯存於適當倉庫,並按時記錄倉儲之溫濕度;需溫溼度管制者,應建立管制基準。
(四)使用之原材料應符合相關之衛生標準或規定,並可追溯來源;使用前應加以檢查,必要時加以選別,去除具缺點者及外來雜物等。
(五)原材料之使用,應以先進先出為原則,並在保存期限內使用,如經長期貯存或暴露於空氣、高溫或其他不利條件下時,應重行檢驗有無可能引致變質之成分,並於確認其品質仍符合使用規格後,方得使用。
(六)原料有農藥、重金屬或其他有毒物質等污染之虞時,應確認其安全性後,方可使用。
(七)經拒用之原材料,應予標示「禁用」或「可經適當處理後使用」,並分別貯放。
(八)添加物應設專區貯放,由專人負責管理,並以專冊登錄使用種類、進貨量、使用量及存量等。
二、製造作業流程管制:
(一)製造流程規劃應符合衛生原則,避免遭受污染。
(二)製造過程中所使用之設備、器具及容器,其操作、使用與維護應避免遭受污染。
(三)製造過程中需溫溼度或時間等管制者,應建立相關管制方法與基準,並確實記錄。
(四)添加物之使用應符合法令之規定。秤量與投料應建立重複檢核制度,確實執行,並作成紀錄。
(五)製程中之半成品,貯存時應防止外來雜物之污染。
(六)菸品之包裝,應確保於正常貯運與銷售過程中,不致於使菸品產生變質或遭受污染。
三、成品品質管制:
(一)應詳訂成品之品質規格、檢驗項目、檢驗標準、抽樣及檢驗方法,並據以執行成品之品質管制,如有異常,應採取適當之矯正及防止再發措施,並作成紀錄。
(二)每批成品應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貨,並需記錄;經確認不合格者,應訂定適當處理程序,並確實執行。
(三)應訂定成品留樣保存計畫,每批成品應留樣保存至有效日期。
四、應依據本條各款之規定,制訂製程及品質管制標準作業程序,並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