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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酒精製造人產製變性酒精時,應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送請主管
分局審核許可,並派員監視變性。
一、變性場所。
二、使用酒精數量及成分。
三、變性劑名稱、種類、數量。
四、製品之容器、包裝之種類及其記號。
五、變性年、月、日。
前項酒精變性,檢查人員應於變性前後檢查其數量,並填發酒精變性證明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