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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法律事務處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 第一科:
(一) 金融監理法令之整合、研議、會簽及審議。
(二) 年度立法計劃之研議、提報。
(三) 會計師懲戒覆審案件之整理、提報及決定書之 彙整。
(四) 法規異動之上網、陳報。
(五) 其他交辦事項。
二、 第二科:
(一) 金融監法令之整合、研議、會簽及審議。
(二) 行政法院法規業務檢查之彙報、辦理。
(三) 行政救濟、法規疑議之諮商答覆。
(四) 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