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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鹽務總局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鹽務總局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依國民政府
主計處設置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人員條例之規定,分掌本局歲計會計
統計事務,受局長之指揮,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
計處負責。
會計處置科長四人,科員四十人,助理員十六人;統計室置科員十人,助
理員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