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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獎勵金,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申請獎勵金前一年內,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三、未於公告期限內申請。
四、違反第八條規定。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由輔導會以書面命機構於三十日內繳還。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