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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聯勤軍眷服務機構應於災害發生時主動調查軍眷災情,依規定予以救助。
受災軍眷亦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自動向眷村自治會辦理登記 (散戶向
聯勤各地區軍眷服務機構辦理登記) ,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