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在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時,應由其遺族將退休
俸或贍養金支領憑證、眷補證、連同死亡證明書、戶籍證明,報由後備管
理機關轉呈國防部或函各總部經審查確實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
役條例施行細則有關規定,通知聯勤總部轉知財勤單位憑支付證發給應得
退伍金總額或其餘額,並依規定發給二年眷補代金,其原有退休俸或贍養
金支領憑證及眷補證應即繳銷。
退休俸、贍養金人員於自行就業期間死亡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之遺族志願支領月薪之半數者,免發退伍金及二年眷補代金,
其眷補證由聯勤眷管機構加蓋「遺族眷補」戳記後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