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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廠商認有延長之必要,應於安全維護期滿二十日前,以書面敘明延長理由,並依第五條規定檢具相關事證,向國防部申請之。
前項申請延長之審查程序,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但國防部認事實明確,無須召開審查會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