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捐(補)助者,受捐(補)助之合格廠商應設立捐(補)助款專戶並專款專用,及單獨設帳並建立完整捐(補)助案件檔案備查;有特殊情形須變更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計畫者,應先報請獎勵主體核准後,始得變更。
前項專戶內所生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之結餘款,應繳還獎勵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