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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教學科目及時數,應參照現行高級職業學校課程標準及斟酌實際情形辦理
,但專業科目全期不得少於一千二百小時,相關科目不得少於八百小時,
普通科目不得少於九百小時。
前項教學科目之時數,包含修業期間各階段所授性質相同科目之授教時數
及在職訓練時數,如係第七條第一款人員除專業科目照規定時數外,其相
關科目及普通科目均可相對減少。但應以專業科目補足之,其修業年限不
得縮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