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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辦法之慰勞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口頭或書信之嘉勉或慰問。
二、贈送慰勞品。
三、發放慰勞金或慰問金。
四、其他足以鼓勵士氣之方式。
前項第三款慰問金之發給,以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慰問金者為限。
前條第二項所定遺族之慰問金發給順序,準用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