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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養老院、盲啞院、慈幼院、托兒所、貧兒院、孤兒院、棲留所、戰時救護
組織及其他慈善機關使用之必要場所、建築物及設備,不得徵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