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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紀念章徽係顯示個人年資或學能及表揚個人榮譽事蹟所設置之標幟,其種
類與頒授事蹟如左:
一、凡參加重要戰役,獲得重大勝利而行為足資矜式者,頒給作戰紀念章
。
二、凡在軍中服務二十年以上,行為足資矜式者或具有特殊功績表現者,
頒給榮譽紀念章 (徽) 。
三、凡國軍官兵膺選為克難英雄、戰鬥英雄、政士或才藝優越,有特殊建
樹者,有特殊建樹者,頒給作戰紀念章。
四、凡服務特殊地區 (或某一單位) 一年以上,成績足資矜式者,頒給服
務紀念章 (單位紀念徽) 。
五、凡國軍官兵具有特殊技能,且其工作有危險性者,頒給特技紀念徽。
六、凡國軍軍官完成基礎或深造教育,成績及格畢業者,得頒給畢業紀念
徽。
七、凡參加軍種以上舉辦之各種競賽成績名列前茅者,頒給競賽紀念徽。
八、凡參加軍種以上之慶典演習,表現優異者,頒給慶典 (演習) 紀念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