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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委員及顧問,應就支持國軍及推展全民國防工作有特殊貢獻,或學術上有卓越成就者聘任之。
輔導中心各級幹部,應就符合下列條件者,選任之:
一、後備幹部訓練班(以下簡稱後幹班)結業。
二、年齡在六十歲以下。
三、身心正常,品德端正,且有正當職業,並居住當地或在當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