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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後備軍人小組設正副小組長各一,其人選之產生,上將級由國防部指定,
中、少將級由軍管區司令部聘定,校、尉、士官兵級之正副小組長由鄉鎮
(市) 區公所兵役課協調後備軍人輔導組,就小組後備軍人中,思想、品
德均優,服務熱心者推薦,由團管區核定派任或交由小組圈選產生,每屆
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兩次。 (正副小組長聘書如附件一、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