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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常備士官服預備役之規定如左:
一、第一預備役,以服現役未滿十年停役或退伍者服之。
二、第二預備役,以服現役十年以上未逾二十年停役或退伍者,或服現役
與第一預備役,合計十年以上未逾二十年者服之。
三、第三預備役,以服現役逾二十年停役或退伍者,或服現役、第一預備
役、第二預備役,合計二十年以上未屆滿服役限齡者服之。
前項各款預備役人員之管理、教育、訓練等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