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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國防部及所屬各人事權責機關完成前條發給名冊審核作業後,應將核定發給之名冊函送國防部主計局,依第五條規定期限,將補償金撥入請領人指定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國防部主計局撥付補償金後,應即通知請領人,如係委託領取者,應通知委託人。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