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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軍官、士官結婚,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權責主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得於一年內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