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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年度研究發展成果之獎勵:
一、獎勵種類:獎金、獎牌。
二、凡合於前條第三款之規定,評列甲等以上者,核發獎金 (乙等以下不
予獎勵) 評列特優者另由本會頒發獎牌。
三、前款獎金核發標準及所需經費,由本會研考業務承辦單位於年度評審
作業時簽請核定併「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年報」核布如附件七之 (一)
- (五) 。
四、本會及各機構個人及團體推展研究發展工作,其研究成果經採行具有
顯著成效者,得併人事考核、獎勵、升遷、保薦案件辦理。
(編 註:附件七之 (一) - (五) 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
十三年五月版 (三一) 21424-27~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