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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局置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主任
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副處長六人至八
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副主任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
等或上校;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
上校;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上校;秘書三人,
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上校、中校;技正三十七人至五十九人
,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中校,其中十六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
校;編纂三十四人至五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
其中十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稽核三十四人至五十六人,
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其中十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
職等或上校;專員二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或中校、少校;技士二十二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科員二十八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委任
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辦事員四人至十人,
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上尉、中尉、少尉;書記二人至六人,
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或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