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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校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前項人員之調任或聘任,依有關教育、人事法令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