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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本標準收費,應掣發收據,並註明收費幣別及數額。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免掣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