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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董事、監察人人選,由主管機關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基金會員工推舉之代表,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並送立法院備查;其遴聘之資格、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董事之遴聘,應顧及客家之代表性,並考量傳播、教育、文化之專業性。
監察人應有二人具有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董事、監察人之客家人比例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監察人總額三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內不得參與政黨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