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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保安監督人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二十四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但曾參加防火管理人訓練取得合格證書者,得免除第一款至第四款訓練項目:
一、消防知識。
二、火災預防。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及操作要領。
四、自衛消防編組。
五、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法規介紹。
六、公共危險物品理化特性及標示。
七、公共危險物品儲運安全基準。
八、危險設施檢查及操作要領。
九、場所施工安全基準。
十、危險性工廠之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
十一、消防防災計畫範例說明及實作撰寫。
十二、測驗。
保安檢查員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構造與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二、公共危險物品理化特性及標示。
三、危險性工廠之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
四、測驗。
保安監督人初訓人員未參與第一項第十二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或保安檢查員初訓人員未參與前項第四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