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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試驗機構辦理防焰性能試驗業務,應以試驗機構之名義為之。
取得試驗合格之物品或其材料,其防焰性能及品質管理之審查及試驗,應由原試驗機構為之。但原試驗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暫停防焰性能試驗業務、撤銷或廢止登錄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試驗機構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