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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執照費,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執業執照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執照費,連同原執業執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依前二項規定補發或換發之執業執照,其有效期間至原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