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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懲戒委員會審議時,應通知被付懲戒人到場陳述意見;必要時,被付懲戒人得會同代理人一人至三人共同到場。被付懲戒人未依通知所定期日到場陳述意見者,審議程序不受影響。
前項人員到會陳述之意見應列入會議紀錄,並於陳述後先行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