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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安全防護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負責人及爆竹煙火監督人之職責。
二、場所安全對策,其內容如下:
(一)搬運安全管理。
(二)儲存安全管理。
(三)製造安全管理。
(四)銷毀安全管理。
(五)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六)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三、自衛消防編組。
四、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
五、火災或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避難引導及緊急安全措施。
六、滅火、通報及避難演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知所轄消防主管機關。
七、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八、場所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九、防止縱火措施。
十、其他防災應變之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