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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代表人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上臺發表政見者,應以棄權論。
代表人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上臺或上臺發表政見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應由次一順序政黨之代表人接續上臺發表政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