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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任監察員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政黨、聯
盟推薦不足額之監察員亦同。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 (構) 、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院校成年學生。
政黨、聯盟推薦之監察員於投票開始時不到場執行職務時,應由各該直轄
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迅即遴派遞補,原監察員視為放棄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