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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完成連署書件查核後,應將下列受理及查核結果於規定期限內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
一、各組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之連署人數。
二、各組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之連署人,經查應予刪除之人數。
三、各組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之連署人,經查合於規定之人數。
前項受理及查核結果報告表,格式如附式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