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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政見發表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指定候選人發言開始計時,並於候選人發
表政見規定時間屆滿前二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
,候選應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如仍不停止發言時,主
持人應立即制止並不予播出。
政見發表會進行中,如遇停電或其他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情事發
生,致使候選人演講中斷時,應於恢復正常後繼續進行,該候選人發表政
見之時間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