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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候選人設競選辦事處、置助選員者,應於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之同時備具競
選辦事處登記書一份、助選員名冊一份,並得附送備補名冊,連同各該助
選員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印本一份,一吋正面脫帽像片
二張,送請主辦選舉機關審核,未同時繳送者視為不設置。
前項登記書及名冊於核准登記後,應通知各該候選人。登記書及名冊式樣
如附式二、三。
圖表附件:
附式三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置助選員名冊.PDF
附式三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置助選員名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