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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疑似被害人有診療必要者,治安機關應即通知轄區衛生主管機關,並協助護送被害人至當地醫療機構,接受診療及指定傳染病之篩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