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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人未委任律師,於實施面談時為委任律師之意思表示者,移民署應改期面談,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委任律師在場,面談進行中受任律師不在場或委任關係終止或解除,申請人得請求改期面談,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