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不得將許可證租借或轉讓他人。
許可證遺失或滅失者,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應檢附申請書及切結書,申請補發;污損者,應檢附申請書及原核發之許可證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