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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舉發人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舉發。
二、欠缺具體事證。
三、舉發人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獎金。
四、舉發人為逾期停留、居留、違反法律規定未經許可入國或進入臺灣地區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但經移民署查處到案者,不在此限。
五、舉發人為非法聘僱、容留或媒介被舉發人從事工作或為他人從事工作之個人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從業人員。
六、舉發人與被舉發人共同實施,或以其他方式參與、便利或使其為違反本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