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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交、接勤務不清。
二、擔任公差不力。
三、團體活動不遵編組或不參加活動。
四、未經辦妥請假手續離校。
五、逾假二小時以上未滿一日。
六、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情節輕微。
七、遺失學生證。
八、值勤遲到或接班逾時半小時以上。
九、校內騎乘機車不戴安全帽。
十、違反道路交通法規因而肇事。
十一、汽、機車於校內未依規定停放。
十二、校內行車違反速限規定。
十三、依據中央警察大學學生與研究生優劣言行加減分及註記標準表同一學期受註記劣蹟累積每達六點。
十四、遺失、損壞公物或經管公物不週致生損壞,情節輕微。
十五、對於交辦事項,遲延或執行不力。
十六、違反網路使用規範,非屬第十一條第十七款或第十八款情形,情節輕微。
十七、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輕微。
十八、破壞紀律或其他違反校內規定,情節輕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