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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參加訓練,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五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
考試成績得分達總(滿)分百分之七十以上,且個別課程無低於百分之五十情形者為及格。
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