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管機關辦理第七條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審查,如申請案所提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能於重要濕地復育時間換算基準(附件一)期間內恢復濕地生態功能達開發前基準者,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應依審查結論修正濕地影響說明書送主管機關同意,並繳交濕地影響費後,主管機關始得核發許可並予公告。如涉及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者,主管機關應納入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檢討作業併同辦理。
前項所定濕地影響費,以重要濕地受影響面積乘以每單位重要濕地損失之生態經濟價值計算。
重要濕地受影響面積及每單位重要濕地損失之生態經濟價值,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