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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中低所得家庭資格認定,應檢附文件規定如下:
一、依下列各目規定之一,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
依自建自購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為最近年度
辦理戶數外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複審合格領有公函者:
(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十六條。
(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四條。
(三)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第二條。
(四)其他法令相關租金補貼規定。
二、未符前款規定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
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辦法第十六條除第一項第二款
外所定各項條件;家庭成員之所得應依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
基準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辦理。
前項審查涉及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與其子女及相對人時,有無自
有住宅之認定及收入之計算,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
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