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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興建交通、水利、採礦等設施,以依計畫核定並經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開工之前,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工程計畫送請當地縣(市)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