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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造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登記為甲等營造業者,應具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二、領有乙等營造業登記證書滿二年,並於最近五年內承攬工程竣工累計
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
三、置有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環境 (衛
生) 工程、結構工程科技師領有執業執照並有三年以上建築、土木工程經
驗者或經內政部核准登記並有五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之建築師。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