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輔助貸款者,應依前條公告檢附申請書及指定文件,於受理申請期限
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受理申請單位或機關提出申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申請輔助貸款案件應即審查,對資料不全者
,應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輔助貸款經審查合格,採依序方式辦理者,應即依序核發同意購置住
宅通知;採抽籤方式辦理者,應於受理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以公開或其
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並應將抽籤結果公告及核發同意購置住宅
通知。
前項同意購置住宅通知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並應於有效期間內簽訂貸款契
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