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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查核小組於查核時發現缺失,機關應督促監造單位及廠商限期改善,並將改善前、中、後之情形拍照留存;其應檢討改善者,機關應於期限內改善並審查完妥後,報查核小組備查。
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七個工作天內送機關,並應將查核結果及處理情形登錄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