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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於不動產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
權利人及義務人未申報登錄,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於接獲限期申報通知書後七日內申報登錄;屆期未申報登錄,且不動產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申報登錄,其含建物者按戶(棟)數處罰,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