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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施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辦理單位於實施航攝或遙測完竣後六十日內,應編製下列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工作報告書。
二、攝影航線或影像資料涵蓋圖。
前項工作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施計畫書之核准文號。
二、航攝或遙測地區範圍圖。
三、成果統計。
四、作業期程及概況說明。
五、作業檢討。
六、其他有關事項。
機關實施航攝或遙測獲取之影像及底片,應隨附於工作報告書,送交中央主管機關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