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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權利人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依下列方式辦理價金發給作業:
一、價金以匯款方式發給者,應填具領款單交保管處所匯入權利人帳戶。
二、價金以開立支票方式發給者,應填具領款單交權利人持憑向保管處所領取支票。
保管處所兌付前項領款單時,應核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領款單上所蓋印鑑及領取人之身分無誤後,辦理匯款或支票給付作業,並於作業完成後,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