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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參加專業訓練之地政士受訓完成後,由辦理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發給完成專業訓練時數之證明書。
遲到、早退超過十分鐘者,該節時數應不予計入。